发表时间:2024-05-29 20:06:32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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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一】中超联赛第13轮,青岛海牛VS北京国安,比赛第72分钟,青岛海牛11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争抢头球并取得进球,争抢头球时与北京国安5号队员有接触。裁判员临场判罚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青岛海牛11号起跳动作是自主完成的,并未借助手臂下压等动作来协助自身起跳或压制限制对方做出争抢动作,随后其手臂及身体与对方5号的接触属于双方争抢后的自然情况,不应视为犯规,裁判员临场做出的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视频:判例1)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13轮,青岛海牛VS北京国安,比赛第87分钟,北京国安2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争抢位置时与青岛海牛防守队员发生身体接触,随后北京国安29号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北京国安29号在争抢位置时造成了与对方的接触,青岛海牛队员无明显的推搡或其他犯规动作,双方的接触属于正常范畴,不犯规。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视频:判例2)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13轮,南通支云VS沧州雄狮,比赛第90+3分钟,南通支云9号队员在进攻争抢空中球时疑似与沧州雄狮14号守门员有身体接触,随后南通支云进球,裁判员临场判罚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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